《环境税法》正式实施 环保税划归地方 税收贡献年均或达5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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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经国务院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政府所有。


据悉,环保税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设置税额。按照立法原则,保持“税负平移”的宗旨,实现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的征管,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征收对象、收费标准等内容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


目前,现行的财政体制下,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比例。不过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广,地方税源缺失的现状,也加速了环保税从共享税到地方税改革的步伐。


在财政部新闻通气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曾表示,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在正式实施倒计时4天时间,国务院签署上述通知明确税源收入划归地方,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参与热情。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的估算,“费改税”后每年环保税的征收规模或达到500亿元。作为替代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此次“费改税”涉及500多万户企业。


财政部数据显示,2003年~2015年间,需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缴纳排污费2115.99亿元。其中,2015年非税收入中的排污费征收额为173亿元,从资金使用情况看,目前这部分收入以专款专用的方式由地方支配用于污染治理。


对于征管标准,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人大常委会已相继审议通过本地区环保税方案,各地均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税额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而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西南地区的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上述省份,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按环保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执行。


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最高一档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9.6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费改税”从环保部门征收环境保护费改为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提高了执法刚性,释放出国务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利好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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